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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及其展望         ★★★ 【字体:
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及其展望
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22

电子出版物和Internet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著作权问题尤为重要。

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而目前国际上也都比较一致地趋向于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行为。199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中,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对复制的定义仍面临着重新扩充和修改的问题。尽管如此,法律还同时规定了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目的的复制,仍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但显然作品的网络传输不属于保存目的范畴。对于网络传输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199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又明确规定了作品在网上传输是仅属于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将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需经权利人许可,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是国家图书馆,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即,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也早有准备,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使读者只能浏览,无法下载;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上网至今,拿走者没有,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5. 展望

在最近的几十年中,大型信息的检索技术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传统信息检索技术最早出现在60年代的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计算机上,70年代开始被运用于商业联机系统中,一直到今天它仍为数以百万计的Web用户提供服务。

数字化图书馆的研究目标是对存储于Web上的多媒体资料进行跨资料库的有效检索,未来的目标是彻底解决语义协同操作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处理未来的各种各样的大量电子资料。

正如ARPANET当年推行数据包存储技术一样,Internet信息组织技术的推广也需要制定一种具有包容性的、逐渐演变的标准。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必然能将网络信息系统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1] 李金波, 中小型图书馆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对策, 图书馆论坛.2004,24(5).-104-106

[2] 李子婷, 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与文化产业, 图书馆论坛.2004,24(5).-125-127

[3] 董理文,数字签名技术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书馆论坛.2004,24(5).-111-112,19

[4] 刘燕权,数字图书馆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再思考,图书情报工作.2004,48(9).-6-8,55

[5] 汤珊红,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组织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27(5).-541-543,557

[6] 马燕 侯晓靖,数字图书馆新发展模式下的成本及效益分析,情报杂志.2004,23(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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